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尚有如本院民國97年6月13日補正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更生之要件,爰命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18日合法送達,由送達代收人甲○○收受,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