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件編號壹、叁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罪,各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2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件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