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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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97年度毒偵字第19號、97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016公克、驗前淨重
0.025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該院97年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足認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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