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