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更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住臺北縣新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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