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4號
101年度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選任 金學坪 律師辯護人 簡欣儀 律師被告 吳克驊 選任 吳宗輝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辯護人被告 譚顏霖
陳賢龍 童致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