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程相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賀全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何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程相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賀全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何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