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3號原告 郭金草
郭建次 郭彥君 郭丞育 郭佳容 郭庭妤 兼前三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夷 原告陳美夷
郭森隆 郭信宏 李郭環 郭富美 郭寶貴 郭對 郭美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告 李福長
王盟中 李建宏 黃照富 黃純秀 黃彥雄 黃彥琳 黃孝芳 王秋蓮 李賜貴 程柄旭 程萬益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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