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楊文雄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
黃榮裕 被告 林念縈 即 曹妙 礽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念縈為被告 曹妙礽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由戶籍謄本查明林念縈為被告曹妙礽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其他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