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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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一號
聲請人永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永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