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巨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周建才 法定代理人 李建章 送達代收人 劉錦樹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宿字第五○一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是以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一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宿字第五○一九號民事裁定、聲請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聲明上訴狀等影本為證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前因貨款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度裁全宿字第五○一九號裁定准債權人於提供擔保後對於債務人於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此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宿字第五○一九號假扣押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且債權人所欲保全之權利經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債權人之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債權人之上訴而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一號民事判決影本各一件在卷可參,則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應屬實在,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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