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一三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原告訴之聲明所請求被告應給付之新臺幣〈下同〉八十七萬元,係合併對被告所犯詐欺部分之請求五十七萬元及對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之請求三十萬元,該二者為二罪關係,且經本院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有罪在案,前者詐欺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依法辦理,本件僅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原告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與其遲延利息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審判長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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