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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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三號
原告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被告甲○○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