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甲○○
乙○○ 林建龍 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被告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