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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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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