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6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