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愷宣 (原名 魏海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