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 律師
吳俐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蒲寬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原告自己及被告 廖家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告廖家淇之地址。中華民國113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