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養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余宗益
丁氏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未據提出被收養人及其父母資料及中譯、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同意書、符合被收養人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及其驗證,本院於113年1月10日函請聲請人10日內補正,上開通知於113年1月19日寄存送達,於113年1月29日發生效力後,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是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家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