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113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淑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戶籍地址系統顯示為「苗栗縣○○鎮○○路00巷00弄00號」,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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