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915號
原   告 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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