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915號
原 告 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