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七三號
自訴人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明發 被告 羅字爵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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