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 張家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淑焄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2月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上訴狀及附屬文件影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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