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 周莊 靜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氏清萍陳氏孝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於民事上訴狀所載第三備位聲明部分,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為訴之追加,自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為訴之追加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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