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對人 廖明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TLB210606)」之記載,應更正為「可轉讓定期存單(號碼:TLB32160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