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5號債權人 黃湧勝 債權人 謝昇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國書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黃湧勝、謝昇晏聲請對債務人余國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分別返還其借款新臺幣667萬2千元、新臺幣200萬元,並提出存匯款紀錄為證。惟系爭匯款紀錄僅能證明有匯款事實,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及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1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二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