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甲○○
(現於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為何人,但於事實陳述有「乙○○」其人,至於被告之住居所顯然未曾記載,該書狀顯然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書狀記載之程式,此部分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起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是否確係「乙○○」及其真實住居所或提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起本件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訴狀及補充陳明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同一期間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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