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2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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