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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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