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7月1日,向債權人(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筆合計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7月1日起至109年7月1日止,每1個月1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筆借款4,200,000元,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現為年率2.74%)加年率1.5%機動計付(合計為4.24%)第2筆借款800,000元,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現為年率2.74%)加年率2.25%機動計付(合計為4.9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擔保借款約據為證。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7月
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前開借款約據第6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14,559元│97年7月1日│百分之4.24│97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670,588元│97年8月1日│百分之4.99│97年9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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