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大雅豐昌工業社法定代理人 廖健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譚系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64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鼎正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108年3月20日│6,279元│0000000││││ 徐鐘祥 │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