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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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雅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雅萍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一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雅萍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民國101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蕭雅萍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騎駛登記於其夫 薛國良 名下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機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愛心捐款箱內之他人財物,得手後騎駛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警方獲報附表編號二、四、十一所示竊案,並循線查得蕭雅萍涉嫌上開3竊案後,通知蕭雅萍於106年1月19日到案說明,蕭雅萍除自白犯下前揭3竊案外,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所犯附表編號
一、三、五至十所示8件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供承犯下前述8件竊案,並自願接受裁判。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薛國良、 陳梅黛 、 柯力元 、 宋禾元 、 徐麗珠 、 林方婷 、 黃光鳳 、 劉陸壹 、 劉益利 、 陳延任 之證詞。
(三)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44張。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覆之承辦員警職務報告書。
(六)SK8-116號機車之車籍查詢資料
三、核被告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十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前揭一所列之前案紀錄,且甫於101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事實,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十一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犯附表編號一、三、五至十所示8件竊盜罪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所犯上開8件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供承犯下前述竊案,並自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函覆之承辦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一、
三、五至十所示8件竊盜犯行,均已符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加重部分,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因貪圖小利而任意行竊他人置於商店內之愛心捐款箱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及社會治安,惟所得財物價值均非甚高,且犯後已主動自首多數犯行,並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末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載之財物,係被告犯各罪所得之物,雖均未據扣案,仍均應予宣告沒收,且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應追徵其價額,並應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及所得財物│宣告刑││││││├──┼─────┼────────┼─────────┤│一│105年12月│桃園市龜山區南上│蕭雅萍犯竊盜罪,累│││間某日│路155號「福人素│犯,處拘役壹拾伍日││││食盒餐」,徒手竊│,如易科罰金,以新││││得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下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元。│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南上│蕭雅萍犯竊盜罪,累│││12日10時40│路32之1號「橘町│犯,處拘役參拾日,│││分許│搖搖飲料店」,徒│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手竊得愛心捐款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之6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蕭雅萍犯竊盜罪,累│││間某日│路15號1樓「拉亞│犯,處拘役壹拾伍日││││漢堡」,徒手竊得│,如易科罰金,以新││││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五福│蕭雅萍犯竊盜罪,累│││13日│六路51號「家香小│犯,處拘役參拾日,││││館」,徒手竊得愛│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心捐款箱內之2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 忠孝 │蕭雅萍犯竊盜罪,累│││11日11時17│西路169巷8號「│犯,處拘役壹拾伍日│││分許│寶島蚵仔麵線店」│,如易科罰金,以新││││,徒手竊得愛心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款箱內之5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六│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南平│蕭雅萍犯竊盜罪,累│││間某日│街1號1樓「香城│犯,處拘役壹拾伍日││││早餐店」,徒手竊│,如易科罰金,以新││││得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七│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蕭雅萍犯竊盜罪,累│││間某日│路178號「茶湯會│犯,處拘役壹拾伍日││││飲料店」,徒手竊│,如易科罰金,以新││││得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八│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蕭雅萍犯竊盜罪,累│││間某日│路330號「粥神飲│犯,處拘役壹拾伍日││││食店」,徒手竊得│,如易科罰金,以新││││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九│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蕭雅萍犯竊盜罪,累│││12日15時40│路345號「京茶山│犯,處拘役壹拾伍日│││分許│飲料店」,徒手竊│,如易科罰金,以新││││得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蕭雅萍犯竊盜罪,累│││間某日│路152號之1「好│犯,處拘役壹拾伍日││││記涼麵」,徒手竊│,如易科罰金,以新││││得愛心捐款箱內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一│106年1月│桃園市蘆竹區桃園│蕭雅萍犯竊盜罪,累│││15日13時15│街105號「豆腐花│犯,處拘役參拾日,│││分許│城」,徒手竊得愛│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心捐款箱內之5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