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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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豪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以102年度偵字第1224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計0.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含袋毛重共計1.3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3公克),經送檢驗,確實分別含有海洛因成分以及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2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而本案被告廖國豪於102年5月16日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毒品,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224
5號卷第35至37頁);其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結晶顆粒4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該結晶顆粒4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粉末檢品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該粉末檢品
3包含有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2245號卷第165、169頁),足認上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結晶顆粒4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粉末
3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可參,是上開毒品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外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外包裝袋,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就上開部分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粉末檢體1包,經送法務部調
查局驗驗結果,該粉末檢體1包並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參(見102年度偵字第12245號卷第169頁),故該粉末檢體自非屬違禁物,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表一┌──┬──────┬────────┬─────────┐│編號│種類│重量│鑑定書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顆粒4包│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4包及無法與│(含袋合計毛重│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1.38公克,因鑑驗│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4只│取用0.0083公克)│/2013/00000000號)│├──┼──────┼────────┼─────────┤│2│海洛因3包及│粉末檢品3包│法務部調查局103年│││無法與其析離│(法務部調查局編│1月13日調科壹字第│││之外包裝袋3│號1至3,合計淨│00000000000號濫用│││只│重0.80公克,驗餘│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淨重0.78公克,空│││││包裝總重0.83公克│││││)││└──┴──────┴────────┴─────────┘附表二┌──┬──────┬────────┬─────────┐│編號│種類│重量│鑑定書字號│├──┼──────┼────────┼─────────┤│1│海洛因1包及│粉末檢品1包│法務部調查局103年│││無法與其析離│(法務部調查局編│1月13日調科壹字第│││之外包裝袋1│號4,合計淨重0.│00000000000號濫用│││只│07公克,驗餘淨重│藥物實驗室鑑定書││││0.05公克,空包裝│││││重0.1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