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9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甲○○○○之營業登記資料,到院供參。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