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6號上訴人 范哲豪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莊明松 以上當事人間因99年度國字第2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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