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亞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興 被告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順榮 被告 楊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肆仟叁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