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郭新政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被告 顏北辰
安家芸 (原名 安玉萍 ) 李子義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3409號詐欺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吳佳樺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