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林淑惠 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由法律扶助律師為代理人所具之清算聲請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證明函等件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5-11頁),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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