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許錫卿 被告游進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貳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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