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王興華 原告與被告允在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固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惟原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請求工資補償,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9條立法理由,立法者係考量因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乃規定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是原告所請求之工資補償,既非其提供勞務之對價,尚無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號受理在案,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