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0號聲請人 羅秀蓉 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明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台端委任第三人葉信義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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