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 陳威吉 被告 吳靖騫 被告 吳清文 被告 陳勁翰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淂琳 被告 蘇均成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蘇立狄 被告 許世華 被告 張祐嘉 被告 陳怜穎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張啓修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