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何龍雄
何阿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 林陳甚 訴訟代理人 劉加 再被告 林彭香
林秀齡 林元思 林時舟 林映先 陳素美 林進泰 林麗鳳 林玉丹 紀林玉愛 戴 林玉專 林淑雲 林啟宏 (原名 林金道 ) 林麗雯 林宗賢 林麗惠 林麗君 林沐澤林 張美玉 林進益 林復聰 張 吳彩鶴 吳芳全 吳政翰 朱炳清 朱健彬 朱健彰 朱美如 朱彩鳳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