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何龍雄
何阿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 林陳甚 訴訟代理人 劉加 再被告 林彭香
林秀齡 林元思 林時舟 林映先 陳素美 林進泰 林麗鳳 林玉丹 紀林玉愛林玉專 林淑雲 林啟宏 (原名 林金道林麗雯 林宗賢 林麗惠 林麗君 林沐澤林 張美玉 林進益 林復聰吳彩鶴 吳芳全 吳政翰 朱炳清 朱健彬 朱健彰 朱美如 朱彩鳳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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