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林瑟琴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雯 被告 王麒泰 訴訟代理人 王德成 被告 陳建霖
黃士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應將就坐落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乙棟回復原狀並遷讓返還予原告。依據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105年房屋稅繳款書,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6萬7,300元,加計聲明第1項之60萬元損害賠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萬7,300元(計算式:60萬元+26萬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
0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