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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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4號原告 曾聖富 被告 蕭笠彬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係針對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房屋請求遷讓交還,而該房屋之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9萬3400元,而聲明第2項則係依據系爭租約作為請求權基礎,請求給付租金70萬元,按諸上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269萬3400元【即0000000+7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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