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8號原告潤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