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鄞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昱伶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