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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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余惠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7,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