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5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本瀧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鄒本瀧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鄒本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寄送載有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內容之信件恫嚇 黃國明陳國星 ,要求黃國明及陳國星分別匯款新臺幣1,000萬元至鄒本瀧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分別致黃國明及陳國星心生畏懼,然因黃國明及陳國星於收受前揭信件後隨即報警處理,鄒本瀧因而未能得逞。
二、嗣鄒本瀧因上揭行為,而於民國107年7月2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庭接受檢察官之訊問後,竟另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三至四之時間及地點,分別寄送如載有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四所示內容之信件予黃國明及陳國星,以此加害渠2人生命之事恫嚇黃國明及陳國星,使黃國明及陳國星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黃國明及陳國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鄒本瀧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國明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星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李婉璘 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備忘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黃國明遭恐嚇案證物採驗報告、採證照片、信封影本、信封影本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為已足,而惡害之內容加害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足使人心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而恐嚇之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默示等方式,且惡害通知之方式,直接或間接、書信或電話通知等均無不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查被告以寄送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信件向告訴人黃國明及陳國星索取金錢,並明白表示將對告訴人黃國明及陳國星不利之方式恫嚇告訴人黃國明及陳國星,致告訴人黃國明及陳國星於心理上產生畏懼,故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
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核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四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寄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信件予告訴人陳國星,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之目的、對象及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揆諸上開說明,就附表編號二所示犯行之部分自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之4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之部分,業已著手實施恐嚇取財犯罪構成要件,惟因告訴人黃國明及陳國星均報警處理,始未能得逞,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為圖個人私利,而為本案之犯行,更以危害告訴人生命之事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等所承受身心壓力非輕,破壞社會秩序及對他人生命安全顯然已生危害,其所為誠屬不該,應予以嚴加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對其行為無隱,堪認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之素行、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後,復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表:
┌──┬───┬────┬────┬────┬──────┬─────────────────┬───────┐│編號│收信人│寄送時間│寄送地點│收信時間│收信地址│內容│主文│├──┼───┼────┼────┼────┼──────┼─────────────────┼───────┤│一│黃國明│107年5│中壢環北│107年5│桃園市桃園區│我的姓名鄒本瀧│鄒本瀧意圖為自││││月7日│郵局│月8日中│中正路1071號│地○○○區○○路○○巷○○○號7F│己不法之所有,││││││午1時許│16樓之3│電話0000000000也是ilnet的id│以恐嚇使人將本││││││││我們要跟你要一千萬│人之物交付,未││││││││這是我的帳號│遂,處有期徒刑││││││││玉山銀行│肆月,如易科罰││││││││代碼808│金,以新臺幣壹││││││││帳號0000-000-000000│仟元折算壹日。││││││││一千萬我們只是要們分享喔│││││││││網路上看到很多人沒錢想自殺的│││││││││還有被高利貸追的真的是本(笨)的要│││││││││死│││││││││如果我拿一桶瓦斯去就是用搶的那就是│││││││││一億│││││││││捐九千萬給各大醫院幫助那些住院的付│││││││││醫院費│││││││││如果我有錯老天爺會收拾我的放心│││││││││那些為財殺人做小偷的搶劫的炸(詐)│││││││││騙的│││││││││那麼辛苦是能賺到多少錢│││││││││我知道不關你們的事但是你們怪無能的│││││││││政府│││││││││以前一個月薪水可以買一台機車│││││││││現在三個月薪水才可以買一台機車│││││││││要錢不要命的不會是只有我們│││││││││只是不知道會變世界合(和)平還是天│││││││││下大亂│││││││││M型化社會,可能會改變了│││││││││我不是恐嚇也不是威脅我是說真的││├──┼───┼────┼────┼────┼──────┼─────────────────┼───────┤│二│陳國星│107年5│中壢環北│107年5│臺北市南港區│陳國星│鄒本瀧意圖為自│││( 陳先 │月10日│郵局│月11日│重陽路459號│我們只是要你分享一千萬也是很合理│己不法之所有,│││生)││││12樓│你的女兒是花別人的女兒是草嗎│以恐嚇使人將本││││││││不過說真的你女兒還真是漂亮│人之物交付,未││││││││但是你女兒這樣就會自殘│遂,處有期徒刑││││││││如果事情發生在你女兒身上│肆月,如易科罰││││││││那我看你女兒也是拜拜了│金,以新臺幣壹││││││││如果一千萬比女兒重要的話│仟元折算壹日。││││││││你要報警先想一下事情發生了嗎│││││││││事情發生了以後才可以報警嗎│││││││││如果事情發生了以後你會不會後悔│││││││││我的電話0000000000│││││││││我就是要錢不要命│││││││││這是我的帳號│││││││││玉山銀行│││││││││代碼808│││││││││帳號0000-000-000000│││││││││你害了人家的女兒你連對不起都不會說│││││││││代表你不了解 謝奕 含父母心情│││││││││可能要發生在你女兒身上你才了解│││││││││因為我們就吃定你,沒有人會同情你│││├───┼────┼────┼────┼──────┼─────────────────┤│││陳國星│107年5│中壢環北│107年5│同上│私法院││││(陳先│月15日│郵局│月16日││陳國星││││生收)│││││我家地址│││││││││地○○○區○○路○○巷○○○號7F│││││││││手機號碼0000000000│││││││││本院銀行帳號│││││││││玉山銀行│││││││││代碼808│││││││││帳號0000-000-000000│││││││││我們擺明是要跟你要一千萬│││││││││因為你是狼師,我是搶劫犯│││││││││一樣都是社會上廢物都是該死的人│││││││││你要報警跟警察說我自己會過去│││││││││我說過沒錢我也寧願去死│││││││││一千萬跟你女兒你自己選擇│││││││││我只能說先寄信給你是給你機會│││││││││反正你不要後悔就好了│││││││││期限5/25日止│││││││││反正殺人又不會被判死刑│││││││││放我們該負的法律責任找我就對了│││││││││你害人家的女兒一句對不起都沒有│││││││││如果我害了你女兒我現在就跟你說對不│││││││││起││├──┼───┼────┼────┼────┼──────┼─────────────────┼───────┤│三│陳國星│不詳│平鎮北勢│107年7│同上│我就是那個恐嚇你們的人│鄒本瀧犯恐嚇危│││││郵局│月18日││你們要告我,那也才兩次恐嚇而已│害安全罪,處有││││││││我就多幾張給你們告好了│期徒刑貳月,如││││││││我會留下我真實資料,不就是想找死嗎│易科罰金,以新││││││││你們是想陪我一起死就對了│臺幣壹仟元折算││││││││陳國星我沒殺你,是我找不到你│壹日。││││││││後來我想想就覺得,你跟你那些姦殺犯│││││││││比起來也還好│││││││││就想說算了│││││││││黃董事長,我說我不會去找你不是我怕│││││││││你│││││││││我是想說,我這樣對你有點太過份│││││││││後來我想想不要這樣對你好了│││││││││我要是沒有打算,我就不會寄信了│││││││││本來我想說,我的命是留來找那些姦殺│││││││││犯一起死的│││││││││因為現在那些姦殺犯我看不下去,殺人│││││││││為何不用償命│││││││││但是現在是你們不放過我,沒有關係│││││││││要告我,給你們一個良心建議│││││││││那你們最好先殺了我│││││││││只要我被判形(刑)我一定會殺人││├──┼───┼────┼────┼────┼──────┼─────────────────┼───────┤│四│黃國明│不詳│不詳│107年7│桃園市桃園區│我就是那個恐嚇你們的人│鄒本瀧犯恐嚇危││││││月16日│中正路1071號│你們要告我,那也才兩次恐嚇而已│害安全罪,處有│││││││16樓之3│我就多幾張給你們告好了│期徒刑貳月,如││││││││我會留下我真實資料,不就是想找死嗎│易科罰金,以新││││││││你們是想陪我一起死就對了│臺幣壹仟元折算││││││││陳國星我沒殺你,是我找不到你│壹日。││││││││後來我想想就覺得,你跟你那些姦殺犯│││││││││比起來也還好│││││││││就想說算了│││││││││黃董事長,我說我不會去找你不是我怕│││││││││你│││││││││我是想說,我這樣對你有點太過份│││││││││後來我想想不要這樣對你好了│││││││││我要是沒有打算,我就不會寄信了│││││││││本來我想說,我的命是留來找那些姦殺│││││││││犯一起死的│││││││││因為現在那些姦殺犯我看不下去,殺人│││││││││為何不用償命│││││││││但是現在是你們不放過我,沒有關係│││││││││要告我,給你們一個良心建議│││││││││那你們最好先殺了我│││││││││只要我被判形(刑)我一定會殺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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