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星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049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049號刑事判決,雖於107年7月2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然於該書狀中並未具體敘述不服原判決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亦未裁定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